齋堂,就是佛教徒食齋的地方?--香港佛教歷史檔案研究系列(一)
文:鄺志康 2023-02-15
在英國對香港實行殖民管治的百多年間,港英政府對不同宗教信仰大抵採取一定開放且尊重的態度;但政府在制定政策的取向上,卻無可避免地在西方與華人信仰之間有所取捨、側重,形成儒、釋、道三教普遍的政治地位不如天主教及基督教。近代香港佛教發展最蓬勃的階段,大約是在二戰前開始,一直到九十年代為止。這段期間除了佛教場所的數量以倍數增加之外,佛教界亦興辦的社會福利、教育和文化事業,對大眾貢獻良多。可以說,佛教團體在這短短數十年間,發揮積極影響力,成為香港整體社會服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。
近年,各種各樣的香港歷史研究方興末艾,無論是主流學界還是民間學者,都陸續重視運用官方所藏的歷史檔案作為重要的一手研究材料之一。我們在研究近代香港佛教史時,是否也可以循此理路,透過分析若干重點檔案,一窺港英政府與佛教界的互動關係?作為研究系列之首,讓我們先從「齋堂」問題談起。
齋堂調查報告
危丁明在一篇關於香港傳統宗教管理與法規的文章提到,「香港關於管理傳統宗教立法的基本方向是非意識型態的,沒有區分正統宗教與民間信仰。」[1] 在參考一系列以「齋堂」(Chai Tong)為標題的檔案後,我們發現與佛教相關的討論。這也不難理解,大多數人本來就將齋堂理解為私人佛堂。簡而言之,政府從來未有就儒、釋、道乃至民間傳統信仰的宗教場所的名稱作嚴格區分。「齋堂」在檔案中的用途極為廣泛,試想像一下,寶蓮禪寺、東普陀、青山寺等寺院,在當時高級公務員的筆下,被形容為是一間齋堂,這反應了一種怎樣的管理思維?
在1950年代中期開始,政府積極指派理民府[2]調查各區內所有廟宇、齋堂的情況,並要求各鄉事委員會主席提交如名稱、地址、是否有領有牌照等。以下是大埔理民官華樂庭(J. C. C. Walden)發給其管理範圍內共七位鄉委會[3]主席的公函:
[敬]啟者:希早日將 貴區內之所有齋堂名稱及其詳細地址報告本署,同時其中有無領有牌照者亦希一併賜知為盼。
此致
鄉委會主席
新界大埔理民府啟
1957年7月22日
公函發出後,各鄉委會立刻派人查明區內情況,很快便呈報理民府。除西貢鄉委會主席明言區內「全無齋堂設立」外,其餘六個鄉委會共上報五十二間齋堂的資料。當中大埔和沙田附上的呈報表值得我們注意。大埔鄉委會主席報告的十二間齋堂裏,至少有一半是佛教道場:四家由法師主持,分別是靈顯法院、聖觀林、慈雲法宇及性成堂--靈顯法院、聖觀林及性成堂的住持均為東普院茂峰法師高足;另外尚有梅修精舍、白蓮台等,明顯與佛教有關,例如梅修精舍是印順導師1950年來港時掛單之處。至於沙田鄉委會主席吳松熾呈報的二十五間齋堂,則有我們熟悉的寺院和道場如般若精舍、普明苑、菩提園[4]、道榮園、慈航淨院、西林寺、萬佛寺等。
華樂庭在收集資料後,在同年9月的鄉委會主席會議上,表示對得知區內有這麼多齋堂感到驚訝。從會議的紀錄摘要可見,沙田主席吳松熾曾詳盡解釋齋堂的來源、功用及相關的習俗。由於尚未找到當年的完整會議紀錄,我們暫時無法就此作詳細分析。不過兩年後,在一封由華樂庭發給華民政務司(Secretary for Chinese Affairs)麥道軻(John Crichton McDouall)的便箋(memo)上,他便直接引用吳松熾[5]對齋堂的理解--齋堂是佛教宗教場所,作為與上級就處理此議題的溝通基礎。我們可以猜測,當時吳松熾在會議上所說的不會與此相去太遠。
從上述資料可見,鄉委會普遍沒有將齋堂、寺院、廟宇、道院等場所嚴格區分起來的意思。對他們而言,齋堂就是食齋修行的地方,佛教僧尼都是持素,那將他們修行之所稱為齋堂,也是合符邏輯之事,而理民府則從來沒有清楚掌握實際情況,在絕大多數況下只能依靠鄉委會呈報的資料,作為討論及制定政策的依據。然而,大埔理民府卻似乎有意識地將齋堂與寺院、廟宇、庵堂等場所分開處理,因為在1956年,即華樂庭的前任理民官黎敦義(D.C Bray),便曾向轄下鄉委會發送類似的調查要求:
[敬]啟者:兹將新界大埔區內經註冊及未經註冊之華人廟宇、寺、庵之名稱分別列表附上,請詳為察閱對 貴區內尚有無其他廟宇、寺、庵等之名稱遺漏,未有載在附表否。如發覺有遺漏時,請為它列明其名稱及地點,報告本署為盼。
此致
鄉委會主席
新界大埔理民府啟
1956年4月24日
黎敦義這裏的意思很清楚,他想查詢區內是否有未按《華人廟宇條例》登記註冊的華人廟宇、寺及庵。對理民府來說,《華人廟宇條例》並未提及齋堂,因此齋堂自然不在查詢之列。其他理民府如離島及元朗,亦分別於1958及1959年提交區內齋堂的名單,其中涵蓋之齋堂,多為佛教寺院與道場,在此不贅。
註冊就是「最好」的方法
那為甚麼理民府會忽然查詢各區齋堂的情況呢?原來和齋堂是否有登記及領有牌照者有關。這裏說的牌照,並非《華人廟宇條例》中廟宇要向華人廟宇委員會登記註冊之事,雖然我們在之後的文章會談論此條例,及整個1950至1960年代政府就華人廟宇政策修訂的取向。其實早在1921年,即在《華人廟宇條例》生效七年之前,政府已注意到齋堂數量激增,因此倡議在賣地章程中加入特別條款,希望能遏止齋堂繼續增加,和防止規避遺產稅的情況出現。這裏所說的特別條款(Special Condition of Sale),刊登在當年憲報編號為「G.N. No. S. 261」的公告中:「凡在該處建築屋宇,如未經理民府發給准照,不得用作齋堂或類似齋堂者。」[6](“Except with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the District Officer, no building erected on the lot shall be used as a “Chai Tong” or for any other purpose of a similar nature.”)
翻查1921年的檔案,北約理民官及民事檢察專員(Crown Solicitor)等高級官員均表示支持對齋堂實施嚴格管理。例如前者在呈給輔政司的公函中指出,就他所知五年前只有一所齋堂在青山,而且名聲也不錯[7]。之後齋堂在沙田、大埔、粉嶺、八鄉如雨後春筍般湧現。他相信,齋堂表面上供虔信者遠離世俗,專心修行求道,但實際上它們很可能只是為了「招人入會」(subscriptions)而設--每人貢獻若干金錢。不過,這位理民官也承認他對齋堂為何興旺起來,尚未想到滿意的解釋。他猜度入住齋堂者有可能是為了百年歸老後,齋堂會好好負責殮葬事宜(securing to their members a good funeral)。最後他援引曾聽聞廣東省政府驅逐僧尼、沒收廟產為例子,希望輔政司同意他們聯絡駐廣州領事,查核一下是否有此事及背後的理據。經過一番討論後,政府決定在賣地條款中加入限制,後來又要求所有齋堂登記以取得牌照。
要求齋堂取得牌照的規例其實在1956年已遭廢除,但隨後新界民政署長(District Commissioner, New Territories)何禮文(Ronald Holmes)卻舊事重提,向各理民官查詢其管轄地區內的齋堂是否有正式登記取得牌照,並考慮是否要重新確立此登記制度。不過他在與麥道軻的通訊中則承認,無法追查1921年後所批牌照的行政紀錄,因此他也無從得知其發出條件及審核申請的準則。值得參考的是,原來在1957年,當時的土地事務主任(Land Officer)曾就此事詢問一位年長的丈量員(Demarcator)。丈量員告知這位主任,政府對齋堂實施限制的原因有三個。其一,齋堂的存在鼓勵女性拋棄家庭(encouraged women to desert their families);其二,他們懷疑齋堂有可能經營私寨(brothel house);其三,有不少齋堂牽涉騙財(swindle of money)及業權爭執(disputes over the ownership)的情況 。目前我們只能視之為丈量員的個人見解,畢竟在1921年討論規管齋堂之時,負責官員並未明言上述原因。雖然如此,若日後我們能發掘到更多戰前檔案時,相信會對此議題有更深入理解。
回到理民府之所以再度關注齋堂註冊與否的問題上,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踏入1950年代,政府開始發展新界,土地自然成為公共建設規劃的主要資源。隨著新界面貌大變,各種複雜的搬遷、換地、土地賠償個案日趨增多。政府處事的大方向永遠是傾向減少行政成本,若所有齋堂都已正式註冊,而他們的管理人也是獲理民府核准之人士,那日後必然讓政府在處理土地爭議時變得更輕鬆簡單,甚至對這些宗教場所的管控也將更集中有效。這點正如麥道軻在1959年向何禮文就規管齋堂提出意見時所言,齋堂所在的土地的擁有人最好是由認可組織,而非個人(the title of the land involved was in the name of a recognised body and not ascribed to an individual)。雖然規管齋堂並非逼切議題,政府還是在1950年到1960年這十多年間,多番調查齋堂數目及登記情況、討論可行管理方法,甚至他們還考慮到修訂《新界法例》 (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),或將牌照登記之事納入《華人廟宇條例》內。
(待續)
參考資料
“Chai Tong at Various Districts”,HKRS1075-2-35,香港政府檔案處
“‘Chai Tongs’ in N.T”,HKRS634-1-17,香港政府檔案處
“Chinese Establishment known as ‘Chai Tong’ in New Territories”,HKRS58-1-103-54,香港政府檔案處
香港政府憲報
[1] 危丁明(2007):〈香港的傳統宗教管理初探――從《文武廟條例》到《華人廟宇條例》〉,《田野與文獻》,第49期,頁43。
[2] 英國租借新界初期,成立理民府(District Office)總理新界事務,最初只分南、北兩約,後來出於行政需要,再細分為大埔、元朗、荃灣、西貢、離島等。理民官是理民府主管,其餘改稱政務專員,回歸後則再改稱為民政事務專員。
[3] 大埔、沙田、西貢、上水、粉嶺、沙頭角、打鼓嶺
[4] 這和荃灣芺蓉山的菩提園是不同的道場。現任志蓮淨苑住持宏勳法師,就是1966年在沙田菩提園依止虛雲老和尚的弟子寬純法師。
[5] 吳松熾是沙田禪悅林、紫霞園及慶雲廬的司理(管理人)
[6] 中譯摘自1934年憲報編號「G.N. No. 364」的公告
[7] 有可能是指青山禪院的前身? 清涼法苑?